關於產協
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中華民國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一屆第三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中華民國一一一年一月六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中華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第一章 總則 | |
第一條 |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臺灣輔具暨長期照護產業發展協會(Taiwan Assistive Technology and Long-Term Care Industry Association) (TATIA)」(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 本會係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
第三條 | 本會宗旨:結合產官學研各界資源力量,促進輔具產業發展,造福社會上廣大民眾。 |
第四條 |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本會設址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
第五條 | 本會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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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及衛生福利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第二章 會員 | |
第七條 | 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二種,其申請資格如下: |
第八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
第九條 | 會員(會員代表)應遵守下列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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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未依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除名出會處分,應提於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會員退會或停權應經理事會審議通過。會員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
第十一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破壞本會名譽秩序,或不遵守理事會及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 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議決予以除名出會,所繳會費不予退還。 |
第十二條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 |
第十三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與理事、監事相同,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十四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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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一、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依計票多寡為序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二、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第一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由籌備會提出。 三、 會員(會員代表)均得自由參選理事或監事,但一人僅限報名其中一項。 |
第十六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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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任一人為理事長後,另就其餘六位常務理事中選舉任二人為副理事長。 一、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二、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二位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之。正副理事長均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十八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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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一、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其他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二、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二十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當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第二十一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餘缺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序遞補: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提出書面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會員大會罷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者。 |
第二十二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監事擔任。 二、工作人員薪資、管理及權責由理事會另定之。 |
第二十三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二十四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政府代表,或對本會事務熱心、具貢獻者擔任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一屆名譽理事、顧問由籌備會聘請之。 |
第四章 會議 | |
第二十五條 |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一、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二、 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前項會議召集時(含臨時會議),會議召開型態除集會方式外,亦可採用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開之,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仍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
第二十六條 |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二十七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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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 本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會員(會員代表)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 本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 |
第二十九條 | 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或電子信件通知,會議召開型態除集會方式外,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或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時,視為親自出席並於事後補簽名;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組織規定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三十條 |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 |
第三十一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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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三十三條 |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第三十四條 |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六章 附則 | |
第三十五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
第三十六條 |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行,變更時亦同。 |
第三十七條 | 本章程經本會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經報內政部一○七年三月一日台內團字第1070011685號函准予備查。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第一條及第三十一條自公布日起施行。經報內政部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台內團字第1080026150號函准予備查。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一屆第三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一條一節。經報內政部一○九年九月十一日台內團字第1090296415號函准予備查。第三十一條自一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自公布日起施行。經報內政部一一○年六月八日台內團字第1100023447號函准予備查。一一一年一月六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第一條及第五條及第十條自公布日起生效;同日修正第十三條及第二十條自第三屆新理監事當選日起生效。經報內政部一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台內團字第1110280742號函准予備查。一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自公布日起施行。經報內政部一一三年五月九日台內團字第1130282547號函准予備查。 |